1、合同中约定以招标文件发布时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该材料信息价平均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差。如果某一材料基准价格为40元/m3,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价格为50元/m3,但是施工单位投标单价中该材料的价格为60元/m3,此时已经大于施工期间平均价格,是否需要调差?
2、计算出价差调整费用以后,是否还需要计算这部分对应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3、计算
价差调整费用
时需要乘以材料数量,但施工单位投标时常常会调整定额消耗量,调整后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消耗量,此时应采用施工方调整的消耗量,还是采用预算定额中的消耗量
我给你说下,我曾经的一个项目做法,可以参考下。
1、公路项目材料调差和你投标报价中材料价无法。就是按照信息价来调整。如你说的,信息价基准价40元/m3,调整当期价格均价50元/m3,只调整:50-40*(1+5%)=8元/m3
2、一般情况下,计算出来的调整金额后,还会给你计税金(其他,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就不要想了)的。不过我当初的项目,业主霸王条款或者地位的不对等,一般不会给。
3、消耗量的问题。之前在甘肃,定额消耗量已经的是定额配合比反算,求出地才的消耗量。在山东的项目,按照总监办批复的施工配合比反算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