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填挖路基基数要求:
(1)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对于二级公路,不应小于95%;对于三级、四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300ra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4%,但当三级、四级公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承包人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监理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换填的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204一l的要求,其压实度应达到表203—1的要求。
二、零填挖路段计量规则
(1)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以监理人批准的横断面图为依据,由承包人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利用石方和借方等)分别计算,经监理人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含人报价之中,不另计量。
(3)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利用土、石方的开挖作业在第20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承包人不得因为土石混填的工艺、压实标准及检测方法的变化而要求增加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