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代理条件:
关于招标代理费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守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这对招标人来说即便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也是最为经济的办法。只有在招标准备期无资金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情况下,才应再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人支付。如果招标人确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时:
1、在招标文件中不要规定由投标人摊入投标报价之中。应告知从备用金项(也称暂定金项)中支付。千万不要有由投标人消化招标代理费的想法,这是对投标人不公正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后才能动用备用金。
2、工程量清单中不要让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的百分比计备用金,而应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且所有投标人都是同一个数额。如果是规定一个百分比,就不应要求由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
3、这笔费用本应是由招标人支付的,现由中标人代付。因此,应允许中标人在支付招标代理费时,加上这笔费用的税金和管理费。从这可以看出由中标人代行支付这笔费用时招标人要多花一部分钱的。为节省资金最好由招标人直接支付这笔费用。
4、如果要求投标人把这笔费用摊入投标报价中时,由于各投标人的报价(即将来的中标价)不同,所以摊入投标报价中都不一致,所以评标时投标价格就不再同一个基准线上。对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有一定的影响。而包含在备用金中对评标就无影响,因为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时,备用金(应都是同一个数)要扣除的。
二、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考虑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而导致的建设费用增加的这部分内容。按照风险因素的性质划分,预备费又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大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