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隧道工程,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大量的涌水,原来的定额已经不适用了,定额专家组织造价人员进行测试,得出如下意见: ①、根据实际情况,在涌水条件下材料消耗的影响很小,不作调整; ②、未开挖段在特大涌突水条件下人工、机械施工降效系数为: 机械开挖软石定额人工降效系数为2.81,机械降效系数为2.1;喷射砼定额人工降效系数为1.22,机械降效系数为1.41。 请问老师,在原来定额基础上,因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和机械费用,是否可以按照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各项取费?
这个测试不合法,任何承包人知道搞测试,都会磨洋工。根据编制规定和定额说明,施工单位与定额的施工方案不同,定额不做调整。可以提出联系单,但不能修改定额。变更费用也不能这么算。
这种涌水降效系数与编办的各项费用取定无关,该怎么取费仍需按编办规定取费。如涉及到工程合同变更,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