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中好像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03》中的相关条例如下: 第52. 2款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利:……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
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第52. 3款 变更超过15%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
同价格”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
15%或以上是产生于: (1)根据第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
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
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