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设计院、科研院:
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完善新疆公路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_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_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_03—2007)(以下简称“新定额”),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本补充规定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四、2008年7月1日起上报项目的概算、预算,按新定额和补充规定编制。
五、本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综〔2005〕144号)、《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通知》(新交定额〔2005〕3号)停止使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奎屯市、吐鲁番市 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