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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可以参加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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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职办函〔2011〕10号

 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

过渡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研究,2012年及以后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原则上在每年3月下旬举行。为方便考生备考,2011年度考试与2012年度考试合并,定于2012年3月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本次过渡考试依据新修订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交职发〔2011〕255号)。根据该大纲编写的考试用书预计10月出版。

二、甲级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考试科目

3月24日

9:00~11:30

公路工程造价

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

14:00~16:30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3月25日

8:00~11:30

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0~16:30

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参加2010年度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科目不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只参加其余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程序。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之间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表。

2.现场确认:报考人员在工作单位、所服务的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定额站)规定时间内,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2)一张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尺寸为2.5厘米×3.5厘米);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者,还需同时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2010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成绩单(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科目对应“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科目;原“公路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科目对应“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

如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与2010年报考时的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主动告知省级定额站,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否则将影响考试成绩的确认。

3.打印准考证:2012年2月15日至3月23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从交通职业资格网打印准考证,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务工作。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务工作。考点设在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和除上海以外的直辖市。

2.省级定额站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报考人员材料审核工作,包括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010年度过渡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有无变动等。

(2)集中汇总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变动信息,函报部职业资格中心。

(3)确认准考证信息,开通准考证打印权限。

3.考试监督管理工作由考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部在考试期间派员抽查。

三、乙级资格考试

乙级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方便考生和各地考试组织实施单位,与甲级资格考试同时开通网上报名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考点所在地的省级定额站要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及时报送报考人员变动信息。现场确认时应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有关信息,核查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有关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考点应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并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2012年3月23日17时至3月25日18时。请有关省级定额站于2012年3月12日前将甲级资格考试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等)函告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联系人:张炬,电话:(010)82017086。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部公路局。

回答时间:2012-02-29 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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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感言: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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