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一般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估算指标中以人民币绝对值“元”表示的消耗量,如其他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投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编制投资估算时应按年价格上涨率予以调整。”该部分的消耗量是按1996年价格计算的,年价格上涨率一般按5%估列,以1996年为基期,按下列公式调整: A=B(1+C)n-11—1 式中:A—投资估算编制年指标消耗量 B—指标中消耗量(青海、新疆、西藏的机械使用费乘以115系数后的数值) C—年价格上涨率 n=项目编制年-1996+1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公定字[1999]12号“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从1999年起,不再计取物价上涨费,并在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由此理解,对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编制和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投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